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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的通知

Release time:2024-05-01 12:17viewed:times
本文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牵头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亲率和修编加工贸易禁令类产品目录的通报》(财税〔2006〕139号),规定从2006年9月15日起对部分出口货物调整出口退税亲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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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牵头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亲率和修编加工贸易禁令类产品目录的通报》(财税〔2006〕139号),规定从2006年9月15日起对部分出口货物调整出口退税亲率。同时具体在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对外签定的出口合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出口该合约项下的货物,出口企业可选择之后按调整之前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现将出口合约备案的有关问题通报如下:一、本通报所述的备案出口合约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签定的书面形式合约,并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2006年9月14日(含14日)前签定;(二)合约签定日期、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合约协议号等内容具体;(三)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签署证实或盖章;以数据电文方式签定的书面形式合约,必需由出口企业打印机并由企业负责人签署证实或盖章;(四)合约内容真实有效。二、出口企业必需在2006年9月30日前将合乎本通报第一条规定的砖墙企业印章的合约原件和合约复印件(不应标明与原件吻合,并有出口企业负责人签署),及《出口合约备案申请表》(闻附件1)悉数报送往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工作的国家税务局(以下全称税务机关)备案。

三、各级税务机关不应及时法院出口企业涉及出口合约备案申请人,并按照本通报第一、二条的规定严肃审查。审查后,对符合规定的出口合约不予备案,同时将出口合约原件撤回出口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准未予备案,撤回出口企业。出口合约日后备案不得改动。

四、出口企业将上述出口合约项下的货物进出口出口后,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时,不应分开标明。五、税务机关在审核上述备案出口合约项下的货物出口退税时,除按现行规定长时间审查出口企业必需获取的凭证外,还应付备案合约的主要内容与实际出口货物的重点展开审查。对2006年12月14日(含14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注目清的出口日期不尽相同)前出口的货物,且实际出口货物与备案出口合约中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等内容吻合的,税务机关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亲率计算出来办理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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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合约项下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等其中一项内容发生变化的,该合约备案金额以内的出口货物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亲率计算出来办理免税。早已办理免税的,税务机关对多退税款不予只得。

上述备案金额是指,备案合约项下申请人自由选择调整前退税率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金额。六、出口企业将出口合约报税务机关备案后,如在2006年9月15日至2006年12月14日期间实际出口货物金额、数量远超过备案合约的备案金额、数量,远超过部分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亲率计算出来办理免税。

七、除来料加工始出口业务外,其他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皆限于于本通报规定的出口合约备案办法。八、归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委托出口企业除向税务机关备案出口合约外,还必需备案与代理出口企业之间的代理出口协议。

代为方与外商签定出口合约的,不准由委托方办理合约备案申请。九、出口企业采行篡改、假造合约,推倒签合同日期等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日后找到,税务机关未予免税,已退税款或多退税款不予只得,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惩处。十、出口煤炭按照财税〔2006〕139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第3项的规定办理出口合约备案申请。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不应作好备案出口合约的整理、统计资料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将本次合约备案工作以及《出口合约备案统计表》(闻附件2,不不含出口煤炭)一起书面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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